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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王国中的威尔士

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苏格兰以及英格兰共同组成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联合王国的领导者是英国君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具有行政权利,而权利的实施则是通过英国伦敦议会授权英国政府来完成的。位于加的夫的威尔士国民大会是威尔士的政治立法机构,其中部分权利被转移给英国议会行使。

威尔士国民大会执行力量是由威尔士第一首相领导的威尔士国民政府。当前英国议会保留威尔士通过初级法规的权利。国民大会在适用于威尔士的法律批准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调整权利,还可通过中级法律机构对其进行修改。国民大会并非君主权利的代表,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否决甚至废止国民大会。无论如何,国民大会的权利依照《2006威尔士法案》将会不断增加,加速建立“大会措施”,使之成为初级立法机构的新形式。

国民议会在威尔士法案的指导下始建于1998年。议会中有60位议员,被称之为“议会成员”。其中有40位议员是按照简单多数票当选的原则选出来的,即选区中赢得多数选票的政党获胜,另外20位则是经过五个不同的地区通过联立投票制选举出来的,不同政党因为得票比例分配席位。从议会席位最多的党派中选举出威尔士的第一部长,作为政府的领导人。

威尔士议会政府拥有武装战备力量,议会将大多数的权利都移交给议会政府。新的议会大厦在威尔士首府加的夫建成,建筑设计独具匠心。大厦由李查德罗杰设计,在2006年圣大卫日上由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殿下揭幕。时任威尔士第一部长的莫洛蒂来自工党,领导着少数党政府。最大的反对党是极力在欧洲推行威尔士独立的威尔士党。其他的包括保守党、自由民主党和威尔士前进党等。当下政治上的争辩主要集中在国民一会是否应该得到更多的权利,例如像苏格兰议会那样拥有通过初级立法的权利

威尔士法律
威尔士与英格兰的法律体系是一样的,但具体的一些法律条文又有一定的差异。根据1535年威尔士法案,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威尔士在法律上是附属于英格兰的。在那之前,由迪达统治时期编撰的威尔士法律在远离英格兰控制的偏僻地区经过十五世纪的征服脱离依然存在。《1746年威尔士和贝里克法案》规定所有适用于英格兰的法律自动适用于威尔士和贝里克,除非法律中有其它的明确规定。这项法案,关于威尔士的部分在1967年被废除。

同样的,英格兰法律也是威尔士的法律。在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体系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差别。英格兰法律被认作习惯法规系统,没有大型的法典编撰和法定的引用单位相互约束。法院系统由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地区法院英国国会上议院领导。

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最高法院是一审和受理上诉的最高法庭。三个分支为: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刑事法庭。次要的案例由地方文职官员处理。无论如何,由威尔士大会带来的广泛程度自制也在法令制度上为威尔士带来一定的独立。根据2006年威尔士法案,部分初级立法权利将被转移到威尔士国民大会,但这些法律的最终仍然需要通过英国议会的首肯。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在某些限定范围中有关威尔士的法律将会被与英格兰法律区别对待。


来源:http://en.wikip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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